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不具备《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且不符合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向香港*甲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等境外企业采购废物,并委托*乙公司(无工商注册)借用其它公司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前,*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报关确认书》给被告人黄某某确认。报关后,*乙公司发送《费用对账单》给被告人黄某某对账,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乙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关清关费和货款等。*乙公司委托佛山市**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将涉案废物运送至被告人黄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甲五金塑料厂或者*乙塑料经营部,被告人黄某某收货后未经加工利用即销售给其他客户,谋取非法利益。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走私进口废物184柜共计3965.51吨。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3.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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