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软件设计员,四川省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孙某某(另案已判)所售烟弹为走私货物而向其购买烟弹,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在境内销售。该批烟弹通过郑某某非法通关团伙(另案处理),以伪报等形式从日本走私入境,并经东莞寄往黄某某指定地址。2018年10月,该批烟弹被宁波海关缉私局挡获。经查,其中黄某某走私烟弹共六箱,合计288条,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94548.58元。
2018年8月16日,黄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至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弹等物证;2.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购买电子烟弹并通过非法通关公司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杨 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段**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60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案涉六箱烟弹、手机等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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