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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住广州市番禺区**路**(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负责人,代表该公司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进口代理协议,由林某某通过马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实际掌控的进料加工企业*甲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税仓储企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企业*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的保税指标,或通过货柜中夹藏的方式,将某某公司在境外采购的液晶显示屏等货物走私入境,并送达某某公司在国内的指定收货点。某某公司向林某某、马某甲等人支付明显低于进口应缴税款的“运费”。

经海关计核,**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玻璃等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24478.22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涉案货物对账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海关计核证明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19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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