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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住本市杨浦区**村**号**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另处)购买毒品“邮票”4贴,由对方从香港快递至本市杨浦区**村**号**室,黄支付比特币完成交易。同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毒品“邮票”。

同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从黄某某头发中检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住处扣押手机一部。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手机“Telegram”聊天截图,证实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购买毒品“邮票”4贴,支付比特币完成交易,提供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收货人陈某某,电话158********。同年6月6日“**”通过“Telegram”软件告知其快递的“百世运单号**”。

3.深圳**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京广速递快递单照片、“京广速递业务单号**”物流跟踪、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百世运单号**”跟踪记录,证实“京广速递业务单号**”快递于2020年5月29日离开香港发往深圳,6月3日转“百世运单号**”发往上海,6月6日送达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所送黄某某头发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未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5.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吸食的毒品是向境外人员购买,通过香港运至其住处的犯罪事实。

6.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走私少量毒品麦角二乙胺(LSD),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群

检察官助理:曹宸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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