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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7年11月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54******)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Fe-dy1 No.9syrup咳宝止咳水10瓶(120ml/瓶)。经鉴定,上述止咳水总重1.7kg,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止咳水10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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