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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团民兵,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连**栋**号,住阿拉尔市**团**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一起在阿拉尔市**团**合作社修理采棉机棉网箱。修理完后准备下班时,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叉车倒车,欲将站在离地3米左右的叉车木板上的被害人李某甲降至地面。倒车过程中,叉车后轮撞到后方菜地路沿石失去平衡侧翻,叉车门架与货架护栏分别压在被害人李某甲的肩背部及腹部,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方到现场后书面传唤黄某某到案,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合作社和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共计赔偿85万元死亡赔偿金。

经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胸腹部受挤压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账单交易明细、死亡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由于疏忽大意,无驾驶资格驾驶叉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柏良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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