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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L****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靖西市民族高中方向驶入靖西市新靖镇其龙村戈磨屯内,左转弯驶入其租房和被害人吴某某的房屋之间的空地停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桂L****6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角刮碰被害人吴某某导致其倒地,随后桂L****6号轻型货车左前轮碾压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靖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外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之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47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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