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何周阳、被害人近亲属肖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BQ****中型自卸货车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先锋垃圾处理厂大门,进入厂区后在一下陡坡弯道路段与周某某驾驶的川AV****重型拖挂车牵引的川AD***挂车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驶出行驶方向并在右侧斜坡发生侧翻,造成车内乘车人员肖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黄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肖某乙和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0万元的相关损失,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死亡注销证明、被害人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肖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封闭厂区道路内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车辆,因疏忽大意发生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春渝
检察官助理 范小磊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8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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