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5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月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田东县思林镇东龙村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思林镇东龙村东升屯路段时,因黄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溜侧翻压到行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经田东县思林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被撞击或碾压致肋骨多发性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田东县公路管理所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路段为村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谨慎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