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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团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团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J*****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余某某,由团风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当晚19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国道**村路段处时,黄某某发现前方20米至30米处的对向行人孙某甲,因避让不及不慎致孙某甲倒地,黄某某、余某某也倒地受伤。孙某甲起身后未发现自己受伤,便自行步行回家,被随后赶至孙某甲家查看情况的孙某乙发现其已神志不清,孙某乙便联系孙某甲的家人将孙某甲送往团风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孙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孙某乙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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