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乘坐耿马发往下关的班车(云******)途经河底岗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四周的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58.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户籍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3.扣押物品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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