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镇盛**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个藏匿有毒品的密码箱从云县羊头岩乘坐一辆轿车(车牌号码为云******)前往昆明。同日14时40分,当被告人黄某某乘车途经祥临二级公路云县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密码箱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357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燕宾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光盘8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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