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住福建省罗源县**城**苑**区**栋**单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贩毒人员林某某(已被一审判决)的委托,驾车自福建省罗源县城关,将4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送至连江县**镇**村,交给吸毒人员林某甲。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取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元。
同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受林某某的委托,驾车自罗源县城关将5克氯胺酮送至连江县凤城镇交给吸毒人员,收取运费2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接受林某某委托,驾车自罗源县城关将5克氯胺酮送至连江县凤城镇交给吸毒人员,收取运费2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连江县公安局蓼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微信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微信通讯内容截图、车辆登记信息、通行记录等书证;
4.证人林某甲、刘某某证言;
5.同案人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供述;
6.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7.毒品检测报告书;
8.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9.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3次驾车运送毒品氯胺酮共计14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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