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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村**街**号。2006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携带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广西梧州市乘坐客车,欲运到广东省湛江市。当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径廉江市**镇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背包中缴获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鉴定,被缴获的可疑毒品分别净重30.24克、218.5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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