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儋州市**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路。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阿伟”(另案处理)的微信****,让其在广东惠州市接8名越南籍人员到广西宁明县欲越境回越南,运费为4000元。当晚23时许,黄某某驾驶粤S****9的商务车接该8名越南籍人员前往广西宁明县,次日11时到达宁明县迎宾大道云天城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证,该8名越南籍人员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随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达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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