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受一名外号叫“某某甲”的男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雇佣,在明知阮某甲、阮某乙等18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欲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越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该18名越南籍人员从广东汕头市运送至广西靖西市,约定运费7200元。运送至广西靖西市后,由“某某甲”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应并将该18名越南籍人员运往中越边境返回越南。当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5的福田牌商务车搭载阮某甲、阮某乙等18名越南籍人员从广东汕头市金灶服务区前往广西靖西市。
4月2日中午,车辆行驶至广西田东县祥周高速路口时出现故障,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该18名越南籍人员换乘黄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桂L****0客运班车继续前往广西靖西市。当日17时许,经与黄某乙对接到达时间后,张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三辆汽车一起到达靖西市火车站接应,正将18名越南籍人员指挥上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受一名越南女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雇佣,在明知陈某某、岑某某等13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欲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越南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粤G****8的银色福特商务车从广东陆丰市运送该13名越南籍人员前往广西天等县,欲由该13名越南籍人员通过中越边境便道非法返回越南,约定收取运费每人500元,被告人黄某甲从中抽取每人100元好处费。次日6时许,周某某驾驶车辆搭乘该13名越南籍人员行至广西合那高速天等县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非法入境人员交接纪要、户籍证明等。
2.物证:作案车辆、手机。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涉案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兰宽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福田牌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5、黑色华为nova7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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