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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2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壮族,小学,农民,鹿寨县**载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小区**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下午,货车**李将自己的大货车停放在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惠民采石场作业区内,自己也在作业区域内停留,被告人黄某某在采石场驾驶装载机进行铲料作业时没有察明周围情况,发生将货车**李撞压,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李负事故的直接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事故调查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采石场内开装载机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查看周围情况,疏忽大意,发生劳动安全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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