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许,在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黄某某家,被告人黄某某雇佣朱某某等工人进行工程施工时,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安排朱某某拆除夹山墙头,后朱某某进行底部掏掘拆除墙头时,被倒塌的墙头砸中,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被外力作用致脑挫伤合并心脏破裂及大出血导致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到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检察官助理:高坤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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