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黄某某(越南名HUYNH ** **),女,1989年**月**日出生,越南籍,京族,普通护照号码C321****,文化程度越南小学肄业,现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户籍地越南后江省**县**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越南名HUYNH ** **)与中国籍男子张某某在山东省滨州市登记结婚,后两人在山东省邹平县张某某家中共同生活,并在2017年12月12日举办婚宴。婚后黄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于2018年自行回到越南,并一直在越南居住。
2019年11月,黄某某通过相亲的方式在越南认识了中国籍男子毛某甲,后黄某某以阮某某(越南名NGUYEN THI ** **)的名字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和护照、单身证明,并于2020年1月22日进入中国,在未与张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毛某甲以夫妻名义在江山市峡口镇**村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婚姻登记档案、越南结婚证书、护照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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