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重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邵隆结字01080****号),婚后育有二女。2017年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与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范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范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本区**街**村**号**房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