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某(在逃)等人销售的是假冒伪劣香烟,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然从张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中华牌、云烟牌、玉溪牌等假冒伪劣香烟,再多次销售给朱某某(已归案,另案处理)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金额共计167000元,获利约16700元。2020年9月15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朱某某运送假酒的白色长安汽车,从车内查获硬盒中华香烟6条,软盒中华香烟3条,软盒云烟6条并予以扣押。同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搜查朱某某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时查获硬盒中华香烟5条,软盒中华香烟3条并予以扣押。上述扣押的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平和县安厚镇大径新楼组路段被安厚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帐户查询记录、烟草零售许可查询结果、绵竹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调查材料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同案关系人朱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6.辩认笔录;7.黄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帐记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非法途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大量烟草制品用于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婷婷
检察官助理:刘一乐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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