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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624****,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安全面罩、防护面罩、滤气呼吸器、呼吸面具过滤器等,有效期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18 年至2020年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从山东张某某( 另案处理) 及江苏侯某某( 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品牌口罩,然后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机电市场的门市对外进行销售。期间,黄某某共计向冉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的**品牌口罩2874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2881元。

2020年2月9日15 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机电市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捉获,随后从其位于九龙坡区南华街392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的**品牌口罩97个及账本、手机等物品。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两本;

2.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侯某某、冉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8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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