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地与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租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区**号民房作为销售假冒**品牌、**品牌、**品牌鞋的仓库及销售点,并通过QQ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黄某某雇佣蔡某甲、曾某某、蔡某乙、林某某负责接单、配货、送货。2020年4月14日,侦查人员在上述民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品牌鞋636双,假冒**品牌鞋116双,假冒**品牌79双、送货单四本及华为手机两部。经统计,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金额共计人民币271350元;按销售单价计算,在扣的运动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753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运动鞋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送货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曾某某、蔡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搜查、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1350元,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7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594****。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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