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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80号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逮捕。

辩护人:黄宗礼,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经营**商行卖香烟。2019年4月始,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情况不详)手中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进行销售。2019年9月24日,民警接举报后,在上述**商行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缴获疑似假冒伪劣卷烟396条。随后在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楼被告人黄某某的仓库内,缴获疑似假冒伪劣卷烟1122条。经鉴定,上述缴获的1518条卷烟中,有1177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5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卷移动告知书、物证照片、涉案卷烟价格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严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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