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3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镜村村委对面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性药品。2015年6月11日,民警对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顶级伟哥”28粒、“獒王”4粒、“GERMAN KIDEY” 4粒、“金功夫”19粒、“帝王金丹”13粒、“MMC”13粒、“逍遥客”7粒、“极品海狗”1粒、“真功夫”4粒 、“城市猎人”16粒、“A片”1粒、“中药增大丸”8粒、“虫草肾宝”1粒、“保元丹”1粒、“蚂蚁大力丸”3粒。经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上述“顶级伟哥”28粒、“獒王”4粒、“GERMAN KIDEY” 4粒、“金功夫”19粒、“MMC”13粒、“逍遥客”7粒、“极品海狗”1粒、“城市猎人”16粒、“中药增大丸”8粒、“保元丹”1粒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
2.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刑事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5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顶级伟哥”28粒、“獒王”4粒、“GERMAN KIDEY” 4粒、“金功夫”19粒、“帝王金丹”13粒、“MMC”13粒、“逍遥客”7粒、“极品海狗”1粒、“真功夫”4粒 、“城市猎人”16粒、“A片”1粒、“中药增大丸”8粒、“虫草肾宝”1粒、“保元丹”1粒、“蚂蚁大力丸”3粒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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