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室,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与邱某某联系购买假药,邱某某通过快递向黄某某销售假药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邱某某、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邱某某购买假药并多次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助理检察员:崔继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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