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9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中共党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巢湖市向阳路10号经营的“巢湖市**成人用品商店”内销售成人用品期间,明知其销售的“老中医补肾丸”、“VIGOR”等来路不明,价格偏低,内含有毒有害物质,仍然予以采购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70元。2019年11月20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店面检查时,现场扣押了店内销售的性保健品:“老中医补肾丸”10盒、“VIGOR”7盒、“VIGOR100”3盒。后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老中医补肾丸”及“VIGOR”中均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其中“老中医补肾丸”中含有西地那非82mg/g、“VIGOR”中含有西地那非125mg/g。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人口身
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其采购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一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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