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 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4********,本科毕业,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IPEG塑艺制造处组装厂原组长,户籍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需要,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 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 黄某某在担任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IPEG塑艺制造处组装厂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深圳市官田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现金人民币11.5万元,收受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所送现金人民币7.6万元,并为两家公司供应的保护膜验证通过提供帮助。现赃款已全部上缴。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 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证明;
(2)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营业执照、工程样品进料检验报告、采购人员纪律要求说明、劳动合同书、职务证明、深圳市官田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人事档案、人事任命通知、人事任命令、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记账凭证、退赃申请、刑事谅解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温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 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黄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黄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 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杨雪婷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 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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