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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 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 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浙江某有限公司模具组组长、模具担当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所有模具制作,安排模具供应商的职务便利,向诸暨市某甲模具厂负责人汤某某、诸暨市某乙模具厂负责人黄某甲索取、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5370元。

    1.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诸暨市某甲模具厂负责人汤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业务承接方面的帮助,主动或者经索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黄共计人民币111500元,黄予以收受。

   2.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诸暨市某乙模具厂负责人黄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黄某某在业务承接方面的帮助,经被告人黄某某索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黄共计人民币43870元,黄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微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审批表,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黄某甲、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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