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鸡西市交通局**管理处**高速**收费站**,出生地为鸡西市,户籍地为鸡西市鸡冠区**委,住鸡西市鸡冠区**委。2019年12月31日被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 1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由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1月10日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5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帮助张某甲的超载货车从鸡虎高速公路鸡东县**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事先二人约定了按超载重量给付好处费的数额及方式。每次货车超载时,张某甲将超载货车车牌号码、超重吨数通过微信告知黄某某,黄某某以关闭称重器后给超载货车发放通行卡或者请托值班同事帮忙的方式,让超载货车从**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之后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黄某某好处费。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50,50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帮助尹某某的超载货车从鸡虎高速公路鸡东县**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事先二人约定了按超载重量给付好处费的数额及方式。每次货车超载时,尹某某通过微信把超载货车车牌号码、超重吨数和好处费一并发给黄某某,黄某某通知其通行时间。超载货车到达**收费站后,黄某某以关闭称重器后给超载货车发放通行卡或者拜托值班同事帮忙的方式,让超载货车从**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黄某某人民币18,400元;
3、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帮助吴某某的超载货车从鸡虎高速公路鸡东县**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每次都是吴某某通过微信将超载货车车牌号码、超重吨数和好处费发给黄某某,超载货车到达**收费站后,黄某某以关闭称重器后给超载货车发放通行卡或者拜托值班同事帮忙的方式,让超载货车从**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黄某某人民币2,4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收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1,3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黑龙江省密山
市被监察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款物清单、转款回单、户籍证明、收费员职责清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微信转款记录、关于治理车辆超载意见的文件、任职说明;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由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辉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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