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于2019年10月3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下午14时许,在深圳市通过电话雇请同案人聂某某(已判决)驾驶货车将10吨疑似麻黄草运到陆丰市,运费为人民币2500元,同时,黄某某将陆丰市货主的电话153********提供给聂某某并交代聂某某到陆丰后与该电话联系。当天晚上19时许,聂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赣C*****的货车,在深圳市宝安区**镇**村一废品站,装载约10吨疑似麻黄草后出发前往陆丰市。次日凌晨2时许,聂某某到达深汕高速公路内湖高速出口,通过手机与货主联系后,跟随两辆小车行驶,当行驶至**镇**乡路口**附近时,聂某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别人接货时被陆丰市公安局查获。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0吨疑似麻黄草药材均检出麻黄碱成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10吨麻黄草价值人民币2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7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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