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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广东省开平市**街道******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枪支及配件,遂于2020年9月3日对其位于**市**街道办事处**区**幢**房的住宅进行搜查,缴获刀具1把、可疑仿真枪12支、可疑仿真枪配镜3件、可疑仿真枪弹夹3个、可疑仿真枪子弹2包、可疑仿真枪充电器5件、枪包1个。经鉴定,缴获上述物品中两支枪型物体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物证:缴获的枪支等(照片);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黄某某手机三台暂扣于公安机关,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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