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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龙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20209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1112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2020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购买用射钉枪改造的枪支。龙某某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撞针等相关配件,自行改装制造了一支枪支,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某。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开展网络巡查、寄递物流线索核查工作时找到黄某某,黄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上交枪支。同年9月5日,龙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龙某某自行改装制造并贩卖给黄某某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交易截图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的供述;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贩卖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姜小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一、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865****;被告人龙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073****。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2册 

2.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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