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瑞丽市****门**号出租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27 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因感情纠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从瑞丽驾车到芒市,次日凌晨4时,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芒市**小区*巷**号出租房,使用之前留存的钥匙将出租房大门打开,来到被害人明某某租住的二楼出租房,被害人明某某未开门,被告人黄某某便用一楼摆放着的梯子攀爬而上,从二楼窗台进入到被害人明某某租住的出租房间内,被害人明某某发现后欲用手机报警被被告人黄某某制止,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明某某殴打致其受伤,后被告人黄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明某某从出租房带至瑞丽,10时许被害人明某某在瑞丽就医时从瑞丽景成医院逃回芒市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明某某此次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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