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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号**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诺德家园**号楼**单元**室内,未经被害人王某某同意,闯进其租住房间内,通过言语挑衅、掀开被子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侵犯。

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本市丰台区诺德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解晓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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