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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乐昌市**路**巷**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街道**路**弄**号**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先未获得被害人梅某某、祝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翻阳台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梅某某、祝某某位于本市奉贤区**路**弄**号**室的住处,后其因打开卧室门时被害人梅某某惊醒而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休息时,其卧室门被他人打开的事实。

2、被害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休息时,隐约听到有人走动的声音,随后警察上门询问情况的事实。

3、110报警记录证实,案发时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欣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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