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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个世纪70年代,被告人黄某某从固镇县新马桥镇一名铁匠处购买一支单管火药猎枪用于打猎,70年代末被告人黄某某在结婚后至固镇县**镇**村**组生活,并将猎枪一直存放在住宅内。2020年3月5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至黄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民警搜查未发现疑似枪支后,黄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猎枪存放位置,并带领民警找到该猎枪。2020年3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猎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管猎枪一支;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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