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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20年1月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存放在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旁废弃房屋内用于采石爆破的黑火药9913.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2.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2)县公安局收交物资收据;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称量笔录及照片、称量告知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9)B389号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储存黑火药9913.75千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6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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