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人,个体,现住江苏省镇江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室。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销售仿真枪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号“nixiangya****”(微信名为**)在朋友圈内发布出售烟草信息141条,该微信号内共有好友4454名,浏览受众人数628014人次。通过财付通及其微信好友聊天记录查询,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号“nixiangya****”(微信名为**)共出售24968元的卷烟。其中,向莒南县人员孙某某出售卷烟4条共计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勘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购买明细、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21841****)。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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