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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现住址: 广东省连州市******号,个体工商业者,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另处)处非法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组装为射钉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黄某某1支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2.从黄某某处扣押的黑色改装射钉枪1支,自制枪支1支,射钉弹175枚,钢珠2包,铁砂3包,钢管2根。黄某某指认枪支照片。3.黄某某从淘宝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活塞筒配件的交易记录。4.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物证鉴痕字[2019]129号鉴定书。5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黄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拴力

检察官助理:曹向荣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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