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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起,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首座御园二期1号院5号楼1003室其暂住处,使用其购买的空白印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印章机及打印机非法制造并出售其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4000余份,后于2020年7月28日被查获。民警当场查扣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11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25份、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重庆市增值税普通发票75份、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82张、金税盘2个、空白印章90枚、成品印章5枚、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印章机2台。经鉴定,查获的4枚成品印章为假章,450张无发票编码或号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假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4.书证:营业执照、证明等;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斌峰

检察官助理:程一帆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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