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从位于浙江省桐乡市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五金汇”淘宝网店以及其他店内购得活塞筒、钢管、射钉枪等配件后,非法制造疑似枪支一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淘宝网交易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4.枪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豫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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