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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木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自己进行组装,自制了一支枪支。公安机关接到涉枪线索后在黄某某生活处所、仓房等处进行搜查,搜查出疑似自制枪支一支, 经鉴定,在黄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自制枪状物被确认为枪支。同时,在黄某某家中还搜查出射钉弹50颗、钢珠200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侦查过程、樊某某收付款截图、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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