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家里携带猎枪与朋友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东兰县武篆镇弄竹村弄门屯附近山上打猎未果。在回家途中,黄某某将猎枪收藏在弄竹村弄门屯三叉路口旁的草丛里。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上述地点查获黄某某收藏的猎枪并扣押,黄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6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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