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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壮族,高中文化,养殖户,住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在某宝网上购买二根精密管,随后,将射钉枪改造成枪支,并使用自制枪支在自家养鸭场射击老鼠。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的养鸭场查获一支自制枪支及26发射钉弹、67管钢珠弹等物品。经鉴定,黄某某所制造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岸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扶绥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36494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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