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侄女的邹某某的淘宝账户购买射钉器、钉管外套等物品后,自行组装成疑似枪支一支。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上级机关下交线索,2020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上述组装疑似枪支一支、火药弹若干等物品,并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一支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网络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鑫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663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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