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清理其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房时,发现前租客留在出租房中的一把改造完成的射钉枪,该枪因限位销损坏无法正常使用。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拼多多网站上购买限位销、弹簧、螺帽、击针配件,对该枪损坏部分进行更换,后因该枪无法准确射击搁置家中。2020年8月27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通知被告人黄某某上缴枪支。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疑似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凝沙
检察官助理 石誉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