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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7月8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上购买射钉器、钢管、钢珠等物品后,使用焊接机自行组装、焊接改制射钉枪一支。2020年5月26日,兴业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兴业县**镇**村**队黄某某家老宅处查获该改制的射钉枪一支和钢珠3包(约500粒)。经鉴定,该涉案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枪支照片等;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宗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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