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淘宝网等处购买了造枪零部件,再在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李渤垅村将这些造枪零部件改造、加工成一支类枪物并用于打猎。该类枪物已扣押在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对杨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关于商请确定杨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黄某某购买枪支配件记录、与卖家聊天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5.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
6. 搜查笔录、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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