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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住孝感市**园**栋**宿舍。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江汉油田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江汉油田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2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擅自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孝感市**科技园**栋湖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外箱,后出售给他人。同年12月24日,民警查处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扣押黄某甲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合计29485个。其中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海之蓝”外箱4961个、“天之蓝”外箱12990个、 “梦之蓝M3”外箱1704个、“梦之蓝M6”外箱1370个、“海之蓝”手提袋6360个;带有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国缘”外箱2100个。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5号的“海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的“天之蓝”商标、第13176661号的“梦之蓝”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业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3417808号的“国缘”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上述商标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经鉴定,被告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上述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经过、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黄某乙、章某某的证言;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等;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君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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